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中有害物质残留的检测工作。经检测有害物质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或者限制其用途;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销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