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经营者、驾驶人、乘车人或者其他人在出租车营运中扰乱社会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