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经营者或者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有权当场扣留车辆,并对有关当事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辆与准许证载明车辆资料不一致的;(二)未取得驾驶准许证驾驶营运出租车的;(三)拒绝主管机关依法检查、扣证的;(四)出租车技术状况不良,明显不宜投入营运,仍投入营运的;(五)依照本条例被市交通运输部门通知停止营运的出租车,擅自上路营运的。扣留出租车所需保管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