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废止

外地出租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给予处罚,并可以暂扣车辆: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二千元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外地出租车,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市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