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出租车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给予处罚:(一)不按照规定付车费的,责令按照规定支付租车费,并处应付租费一倍罚款;(二)在出租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三)故意损坏车辆及车内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