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出租车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付车费的,责令按照规定支付租车费,并处应付租费一倍罚款;

(二)在出租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故意损坏车辆及车内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