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出租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特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车数量实施宏观调控,逐步提高本地出租车驾驶人的比例,引导、推进出租车行业规模经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