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供一名驾驶人和不超过四名乘车人乘坐,由乘车人按照规定支付租费的小轿车。出租车包括计程出租车、计时出租车和宾馆自用出租车。出租车实行颜色、顶灯、计费表、单据、承包合同“五统一”原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