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市区主、次干道和繁华路段及其他有必要的路段设立临时停车点。在设立黄线标志路段,禁止出租车在非停车点上客或者下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