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车和驾驶人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常规检验不合格的;(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或者有其他事故隐患的;(三)计价表和无线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四)车内其他设施破损、污垢,不宜乘坐的;(五)车号牌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