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经营者应当在办妥车辆入户手续后,到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办妥道路运输证。

经营者应当在办完以上手续后的三十日内投入营运。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