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第十六条已废止经营者应当在办妥车辆入户手续后,到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办妥道路运输证。经营者应当在办完以上手续后的三十日内投入营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