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第十五条已废止经营者应当自竞得营运牌照后的九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一)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的文件;(二)企业营业执照;(三)市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竞得证明书及缴清营运牌照款的证明;(四)车辆资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