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第十七条已废止配有营运牌照的出租车在经营满两年后,牌照持有人可以转让营运牌照。具体转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