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第十条已废止出租车应当依照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业务。未取得营运牌照的小汽车不得从事出租业务。营运牌照实行一证一车制,每一营运牌照应当同其所载明的出租车牌号相符合;营运牌照设正本和副本,正本交出租车经营者持有,副本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保存备查。本条例所称营运牌照,是指市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