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出租车应当依照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业务。未取得营运牌照的小汽车不得从事出租业务。
营运牌照实行一证一车制,每一营运牌照应当同其所载明的出租车牌号相符合;营运牌照设正本和副本,正本交出租车经营者持有,副本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保存备查。
本条例所称营运牌照,是指市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