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八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公共图书馆的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应当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并重新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