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或者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途。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