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公共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公共图书馆的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应当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并重新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