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