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Chapter 2 家庭保护Article 10In force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