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诉讼当事人查询案件处理情况或者对案件处理有意见的,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和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