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诉讼当事人查询案件处理情况或者对案件处理有意见的,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和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