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作出的决定、命令以及对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意见,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投诉;
(五)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