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