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及职责第十七条已废止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信访督查专员由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