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信访督查专员由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