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九条已废止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