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区、街道设立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信访工作。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各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