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五章 善后与恢复重建第四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