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城市树木管理养护依下列规定:(一)由国家投资、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和风景林,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所属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养护;(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由该单位管理养护;(三)居住小区、居住区内的树木,由房地产产权单位或街道种植的,归该产权单位或街道管理养护;(四)居民在私有房屋庭院或宅基地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管理养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