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城市树木管理养护依下列规定:

(一)由国家投资、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和风景林,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所属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养护;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由该单位管理养护;

(三)居住小区、居住区内的树木,由房地产产权单位或街道种植的,归该产权单位或街道管理养护;

(四)居民在私有房屋庭院或宅基地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管理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