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乡村集体组织对其投资兴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享有所有权,并负责管理养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