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