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综合执法部门设立的督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现场纠正不当执法行为,保证和监督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综合执法部门内部的考核和监督办法,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