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第四十七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综合执法工作。其聘请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协助综合执法部门,维护好本单位区域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秩序,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