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执法协调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因管辖或者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协调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