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安部门对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