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第三十九条有效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综合执法部门的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违法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综合执法人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公安部门应当派员及时到达现场并协助综合执法人员执法,对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将其带离现场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