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查封、扣押鲜活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经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留存证据后销毁。

查封、扣押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