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综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六十日内仍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