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综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六十日内仍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