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方可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参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