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记录当事人的身份和居住信息;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三)收集、调取相关的物证,作为物证的物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能够反映物品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予以注明;

(四)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录音、拍照、录像,或者制作现场笔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制作笔录应当由当事人、证人和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综合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综合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