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危险发生或者控制危害、危险扩大,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补办相关手续。危害、危险解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紧急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