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区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落实完成有关综合执法的具体要求和任务;

(二)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跨街道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市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指导、检查、监督街道执法队的执法业务,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考评;

(四)参加市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执法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街道执法队开展执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