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研究制定全市综合执法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和年度工作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二)办理全市跨区案件、重大或者复杂案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指导、检查、监督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对区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考核,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四)加强综合执法部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综合执法人员素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