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第十二条有效街道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二)配合、协助市、区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综合执法活动;(三)依法处理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四)办理区综合执法部门交办的案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