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政园林内不得建设宾馆、酒楼、住宅、招待所、写字楼、商品市场、经营性游乐项目以及其他与市政园林功能无关的项目和设施。但是为游人提供服务和园林管理所必需的项目和设施除外。经营性园林内不得建设与其功能无关并破坏园林景观的项目和设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