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第二十二条有效督导工作结束后,应当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属重大问题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评估结论,可以向社会发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