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督导工作结束后,应当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属重大问题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评估结论,可以向社会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