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第二十三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对督导意见作出答复,并将改进意见和采取的整改措施报告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室认为必要,可以开展复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