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具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配合工作,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情况、文件、档案、资料、簿册;

(二)听取工作汇报,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在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四)根据督导情况对被督导单位干部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六)其他必要的职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