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区跨管辖区域或者责任区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